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建设项目的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工,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