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工,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