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建设项目的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破堤施工或开缺、凿洞的,必须经水行政部门批准。修复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汛期的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