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破堤施工或开缺、凿洞的,必须经水行政部门批准。修复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汛期的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