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单位或者个人确需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陆域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并签订河道使用合同。
临时使用河道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河道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或者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使用河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保证使用范围内河道正常排水、灌溉、通航及防汛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