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建设项目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必须按经批准的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施工,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现场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或佩戴标志,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