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建设项目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工,将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批准的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内进行施工。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