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工,将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批准的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内进行施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