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的规划与整治第十二条有效市、区直接管理的河道的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管理的河道和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