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区直接管理的河道的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管理的河道和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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