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的规划与整治第十一条有效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区域水利综合规划、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水土保持、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