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