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城乡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或者指定展示场所公布城乡规划的文本以及主要图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