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第六十条有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