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乡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