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相关用地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实施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持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规划许可。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