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书面说明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