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