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