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进行捐赠和援助。

鼓励医护人员从事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各医疗机构开展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时,应当优先聘用专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工作或者有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经历的医护人员。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