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专项规划。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配套建设,依法整治服务业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