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服务业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正常运转,或者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