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服务业项目经营者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