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服务业项目经营者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