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服务业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