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已废止房地产开发建设服务业项目及其他新建的服务业项目,其专门烟道、独立排水等防治环境污染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未在规划设计中明确经营性质、规模的服务业项目,不得批准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