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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条
已修改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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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