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