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四条已修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