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人民检察院对由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逮捕和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办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监督。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