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自诉并且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