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及时调解;

(二)情节轻微的,对家庭暴力行为人予以批评、训诫;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