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