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维护特殊群体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应当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