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执行公布的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二)无依法制定的管理和安全制度的;(三)无健全服务规范的;(四)配备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五)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危险提示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