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