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中学生运动会(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市大学生运动会(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每两年至少举办一次,县(市)、区中小学生运动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