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综合性运动会每四年至少举办一次,县(市)、区运动会每两年至少举办一次,街道、乡(镇)单项体育比赛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