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不影响教学和安全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学校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时,可以以体育俱乐部的形式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手续,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学校开放体育设施时,其所发生的水电费按照未开放前的标准执行;财政部门应当为其参加公共责任保险投入资金。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