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面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布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二)依法制定管理和安全制度;(三)健全服务规范;(四)配备的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危险提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