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约定复原,或者足额交纳资金,由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复原。因城市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公共体育场地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占的原则,报规划行政部门及体育行政部门重新选址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占用原公共体育用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