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转让或者以出租、出借等形式变相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