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