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