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资产的,由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由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