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