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