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维修资金的管理第五十六条已修改物业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物业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每年转存一次。物业维修资金增值资金分别计入分户帐,转作物业维修资金滚存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物业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物业维修资金分帐核算。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