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清理收集,垃圾运输由所在地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