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