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维修资金的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有关单位、个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