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擅自改变房屋或者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三)擅自占用、改变、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摊点、市场,张贴、涂抹、悬挂物品;
(五)乱倒垃圾、乱堆杂物、随意停放车辆;
(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堆放、抛撒废弃物,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
(八)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