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非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应当事先持资质证书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