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服务事项、服务及收费标准、服务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